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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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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名称:《价值工程》
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河北省技术经济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国际刊号:1006-4311
国内刊号:13-1085/N
邮发代号:18-2
责任编辑:张崇
咨询电话:18132119945
投稿邮箱:vezzs02@163.com

价值管理
关于大型工程保险期限确定因素的探讨

Discussion on Determining Factors of Insurance Term of Large-scale Project

罗志玉 LUO Zhi-yu;傅嘉 FU Jia;牟晓璐 MOU Xiao-lu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 518003)
(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 Shenzhen Branch,Shenzhen 518003,China)

摘要:相比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有其特殊性,其中的一个表现是工程保险期限的不确定性。本文对大型工程5个特点进行了分析,论述大型工程保险期限需考虑几个因素:工程可能延期或提前、工程分项验收、工程尾项、保证期内新增工程、工程延期移交到保证期,并提出相关建议。
Abstract: Compared with general property insurance, constru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 has its particularities, one of which is the uncertainty of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5 characteristics of large-scale projects, and discusses several factors that need to be considered in the insurance period of large-scale projects: the project may be delayed or advanced, the project has itemized acceptance, there is the unfinished work at the end of construction period, the new items may be added during the guarantee period, and the acceptance of some constructed items may be delayed to the guarantee period. In the end the paper comes to a conclusion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 are made.
关键词:工程险;保险期限;确定因素;大型工程
Key words: constru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insurance term;determining factors;large-scale project
中图分类号:P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1)02-0005-03

0  引言
2020年频繁刷屏的一个热词是“新基建”,2020年4月20日的国家发改委新闻发布会上,官方首次明确了“新基建”的范围,这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三个方面。围绕“新基建”的开展,加上原来的“老基建”,国内大型工程将会不断开工和扩建。
现代大型工程具有规模很大、技术复杂、牵涉方多、风险期长的特点,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通常是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移交,再加上一定期限(如12个月)的保证期。该保险期限能满足一般工程需求,然而部分大型工程有其复杂性,部分保险项目风险不能在该期限内覆盖到,如果发生事故可能产生理赔纠纷。目前尚未有学者对工程一切险保单中保险期限进行研究,但保险期限的确定对于被保险人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保险期限确定不当,可能某些工程项目风险得不到保障;对于保险人,深入认识保险期限中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很重要的,能够合理确定费率并做好风险控制。本文将就大型工程风险特点进行论述,并就工程一切险保单保险期限确定因素进行探讨,最后就保险期限的确定给出建议。
1  目前工程险关于保单期限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工程险保单规定的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中国人保财险总公司彭钢[1]也有这方面的论述,其他保险公司的保单也大同小异。其主要特征是工程设备运抵工地仓库开始,与货运险仓至仓条款对接,工程所有人(业主)对工程实际占有(有工程移交文件)或使用(工程没有正式移交但业主已经实际使用)终止,工程移交或业主实际占用之后,工程险保单结束,业主购买财产险保障。
还有一些大型工程如大型电站等是以工程投入运营作为保险期限的终点,其中一种是PAC(PROVISIONAL ACCEPTANCE CERTIFICATE)。工程投入商业运营后,施工期结束,进入保证期。
如果要承保工程保证期内的风险,国内工程险保单是需要增加保证期条款的。目前相关的保证期条款有以下三种:
1.1 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该条款主要是扩展承保保证期内因被保险人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工程移交后,工程承包人在保证期内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维修保养,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该条款对该类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进行承保。
1.2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该条款扩展承保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相比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该条款还扩展承保了在工程移交前由于施工原因(如安装错误)导致的保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1.3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上提供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地铁、高铁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中的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该条款扩展承保保证期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但该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之前已产生的工程缺陷(如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等在工程移交前未被发现,但在保证期内工程运行过程中由于这些工程缺陷引发保险事故并对保险财产产生了损失,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扩展承保该类损失。
2  大型工程的特点及保险期限确定因素
大型工程建筑期通常是动态的,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工程保险期限也具有不确定性,高海林[2]也提到这一点。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以下特点:①工程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②工程存在分项验收或移交;③工程可能存在尾项;④保证期内新增加工程项目;⑤工程移交延迟到保证期。以上不确定性不能单纯依靠工程一切险保单中基本条款来解决,因此保险双方或保险经纪人在考虑保单期限时还需要考虑一些额外的因素,下文将对这些特点及保险期限确定因素展开论述。
2.1 工程提前或延期  一般工程在开工前都有工程计划,但该计划工期会有各种因素而改变,比如工程周围民众拆迁不能如期进行,工程用地或用海审批手续不能按计划完成等等,大部分工程都会延期,少部分工程可能会提前完工。
若工程延期时间较长,一般被保险人会要求保单做相应延期,但保险双方如果没有对工程延期提前进行规划,可能导致延期保险费率的确定存在纠纷。当然,这种不确定性也是双刃剑,对保险双方既是风险,也是机会。如果前期赔付率高,保险人可提高费率,甚至放弃承保;如果赔付率低,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人降低费率承保,或者转投其他保险公司。
如果保险双方是长期合作关系,从提升保险工作效率的角度,在保单中提前对延期时间和相应费率进行规划是合理的。
2.2 工程存在分项验收或移交现象  大部分大型工程都存在分项移交情况,朱宝[3]等也提到分段交付现象,主要是有些公用设施,如进场道路、公用水系统、业主办公楼及生活区等需要先行投入使用,如果保单中没有特别约定,这部分先行验收工程在投入使用后将不在工程一切险保单承保范围。
对于这部分先行验收工程项目,业主如果能购买财产险,则该部分项目的风险可得到保障。但由于大部分业主并非保险专业人士,并且保险经纪人也不一定对工程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往往这部分工程都未购买财产险,导致这部分项目风险未能得到保障。某大型工程项目办公区楼房窗户、标牌和排水管等在台风中遭受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后来公估人到场发现受损项目已经验收,并且没有购买其他保障,导致该部分损失不能得到理赔。
对于这类分项验收工程,业主需要进行特别的管理,一种方法是定期检视工程验收情况,购买相应的财产险保障;另一种是在工程险保单下扩展分项验收工程项目的保险期限,规定即使该部分项目已验收,但仍作为保单承保财产直到整个项目工期结束。
2.3 工程尾项  即使整个工程已经投入运行,但是保证期或者在总体工程移交之前还是存在一些工程尾项未结束,张冀皖[4]也提到这一现象。产生工程尾项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因设计缺陷或安装错误需要改造;有些是外围配套工程,工期比计划延迟了。
这些工程尾项一般不影响整体工程的运营,但在保证期内属于未完工状态。如果保单规定的保险期限是以工程投入商运(PAC)作为施工期结束,那么这部分尾项在保证期内风险是不能得到保障的。
对于这部分尾项工程的风险,业主可以重新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新的保单,就如同开始一个新工程一样;或者业主可以在原来的工程险保单上增加扩展条款或者特别约定。如果实在原工程险上增加扩展条款或者特别约定,视风险情况也需要增加相应的保证期风险保障。
2.4 保证期内新增加工程项目  与工程尾项不一样,大型工程在运营过程中会发现之前工程的一些瑕疵,比如设计错误和安装缺陷等,保证期内可能会对这些瑕疵进行纠正而开始新的工程小项。这些工程小项与原来的项目是密不可分的,可能设计方和施工单位都和原工程一样,采用的设计资料也一样,若要重新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新的保单就需重复提交一些承保资料,故被保险人也可以在原来的工程险保单上增加扩展条款或者特别约定承保这部分新增项目的风险。
2.5 工程移交延迟到保证期  工程险的核心是工程合同关系,大型工程在这方面有其复杂性。有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已经结束,甚至业主方已经对该部分工程进行了调试和试运行,但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期限到了保证期还未结束,若发生这种情况,就出现了一些特殊性:
①该类项目实际上已经移交给业主,因为运营和操作这些项目的经常是业主方工程师。从这点来说,该部分项目应该视为已验收工程;
②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尚未结束,从承包商角度看,这台设备仍在施工期,因为业主未签发验收文件,承包商合同义务尚未结束。
如果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事故,若保单对保险期限没有一些相关规定,很可能产生理赔纠纷。
笔者曾经处理了一个赔案,该工程一切险规定施工期以PAC作为结束,保证期以PAC作为开始。进入保证期后,一台设备在定期试验中发生事故,事故原因为设备缺陷,公估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开始以保证期条款来判定保单责任,但承包商出示了设备供应合同,该合同显示设备尚未移交。由于该设备实在定期试验中发生事故的,且操作该设备的为业主方工程师,故保险方倾向认为该设备实际已经验收,应算为保证期;但承包商认为根据供货合同,该设备尚未移交,设备尚处于施工期,应适用施工期条款。
这种情况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在一般的工程险保单和附加条款中均不包含,所以保险双方可就该种情况进行规定,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就是以工程合同期限作为界定保险责任的依据,保证期内业主也定期将未完工工程上报保险人,结算保费;另外一种方式也可以按照出险当时设备状态作为判定保险期限依据,比如即使工程合同未结束,但业主工程师已经使用该台设备,按保证期条款判定保险责任。
3  结论和建议
一般财产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但是工程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大型工程。不确定性表现为工程可能延期或提前,大部分工程都存在分项验收和移交现象;即使工程已经投入运行,仍然还有尾项遗留,甚至保证期内也可能增加新的项目,或者施工期内“看似”已完工项目到保证期仍然未签发完工证书,造成一些争议项目。工程期内工程状态如图1。
故对于大型工程,保险双方确定工程保险期限时需要考虑以下风险:
①工程延期或提前结束的风险;
②工程施工期内分项验收或移交工程的风险;
③工程尾项风险;
④工程保证期内风险;
⑤保证期内新增加工程项目的风险;
⑥移交延迟到保证期项目的风险。
无论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经纪人或被保险人,都要根据每个工程的特点分析各工程阶段的风险,并在设计保单条款时进行考虑。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理赔纠纷的问题,保险人、经纪人和被保险人在承保前就应沟通,确定应对方案,以提升理赔效率和质量。
一般大型工程保险安排由有经验的经纪人负责,对于工程保险的不确定性,保险经纪人可以增加特别约定或附加条款等方式来覆盖标准工程险保单以外的风险。
保险公司在承保大型工程时,需要对该工程各阶段的风险进行分析以确定合理的承保费率,金皓[5]特别强调这一点。比如一些高风险设备,保证期内事故率很高,在承保前要谨慎评估附加条款的风险。此外,除开工前查看整个工程的计划安排外,保险人还需要定期查看工程进度,如果承保了工程尾项,需要及时结算保费。
此外,通过分析各工程阶段风险,保险双方可合力提前制定风控方案,组织风控资源,降低项目风险,提高整个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彭钢.谈谈工程保险期限及保证期的界定[J].中国保险,2011(2):57-58.
[2]高海林.论工程项目风险与保险[J].保险研究论坛,2003(4):15-16.
[3]朱宝,方周.慕尼黑再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浅析[J].当代经济,2017(8):62-63.
[4]张冀皖.保险方案策划与案例分析[D].硕士论文,2016.
[5]金皓.建筑工程险承保中应注意的几项要点[J].上海保险,1999(8):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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